北部湾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25-11-0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课程及论文成绩要求: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考核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含中等)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考核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中等以上(含中等)。
(三)外语水平: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核成绩及格或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课程统考,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
(二)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四)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后,超过一年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负责对毕业生逐个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授子学士学位名单。
(二)符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对毕业生逐个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学校学位委员会于每年6月召开一次学位评审会议,审定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进行学士学位网上注册。
第五条 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并追回已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和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