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3-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创造有利于成人教育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成人教育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要求,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为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形式为业余或函授)的各类学生。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经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招生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 修业年限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管理。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毕业。

基本学制和修业年限如下:

1.专科起点升本科:

基本学制:业余、函授2.5年;

修业年限:业余、函授2.5-5.5年。

2.高中起点升专科:

基本学制:业余、函授2.5年;

修业年限:业余、函授2.5-5.5年。

休学时间计入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第三章  入学 注册

第四条 凡经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应持学校印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材料(详见“入学须知”)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交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属徇私舞弊的,如情节恶劣者,除取消入学资格外,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如不按时申请入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学籍在开学后3个月内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注册。

第八条 新生学籍在开学后3个月内报教育部学历信息平台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档案包括奖励或处分、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代称,如2016年入学的新班级,称为“2016级”。

第九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两类,即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实践性环节;选修课一般为扩大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以跨年级选读。所有课程都有一定的学分,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学习进度,但必须按自己修读的专业教学计划选择课程,才能获得学习和考试资格。选课时,应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有先后顺序要求的课程,应按教学计划安排的顺序选课。

第十一条 学分计算。函授、业余的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为81学分,包括专升本和高升专两个层次。其中必修课56-65个学分,包括公共必修课10-14学分,专业必修课37-50学分,教学实践环节5-7学分,选修课16-25学分。学生每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数最少不能低于10学分,最多不能超过45学分。

学生的科学研究和创造作为教学计划的补充,按下列方法计算学分:

(一)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科研论文或创作成果按以下方法计算学分:独著6学分,合著第一作者4学分,合著第二作者2学分;

(二)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或创作成果按以下方法计算学分:独著3学分,合著第一作者2学分,合著第二作者1学分。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创造方面所得学分可顶减选修课相等学分,但必须按专业选修课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免听免修免试。免听: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确能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经办学单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免听(免听课自学课程累计不得超过三门),但必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和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免修:学生通过自学确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在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后,经办学单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课程累计不得超过三门)。学生获准免修某门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视为课程成绩合格,可取得该门课程应得的学分;考试成绩不达70分者视为课程正考成绩不合格,该门课程不得继续申请免修或免听。免试学生参加相同层次或高层次的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的相应科目,可申请免修免试,经办学单位领导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按原考试成绩计分,并取得该门课程应得学分。

免听免修免试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三分之一。学生获准免听免修免试的课程,仍需按学校规定交费。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采取闭卷、开卷、实验操作、网上考试、调研(查)报告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后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40%,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课程结束后考核成绩占60%。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完成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办学单位主管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同意后将变更的课程成绩书面通知办学单位办公室,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值来表示,每门课程的学分值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如张三《高等数学》的考核成绩为85分,学分为3,则张三《高等数学》的学分值为255分;平均学分值是指学生所学课程的学分值之和除以这些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办学单

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可随同补考学生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以实考成绩记载。若考试不及格,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要在课程考核前认真审核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

(一)休学、停学者;

(二)未按规定注册、交费者;

(三)未参加该课程学习且未办理免听免修手续者;

(四)一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五)迟交或缺交该门课程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等)或平时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学生可申请重修:

(一)学生对已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不满意时,可以重修;

(二)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补考课程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均以60分计,也可以不补考直接重修;

(三)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只能重修;

(四)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补考只能重修;

(五)被取消当次课程考核资格者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课程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均以60分计;若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则按实际成绩最高分记载。

重修课程必须按原学分收费标准70%缴纳学费。单独开设的教学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只能重修。

第五章 转学习形式、转专业与转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原则上要在招生录取的专业、学习形式完成学业,不能中途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转学习形式或转学校,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被我校录取到其没有填报志愿的专业,而学生又不愿意在录取专业学习;

(二)因工作需要;

(三)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又能提供有效证明;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能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转专业:

(一)已转过一次专业;

(二)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往高学历层次专业;

(三)注册入学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

学生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校:

(一)因客观原因需改学其他专业,而我校未开设此专业;

(二)原专业不能开课,学生又不愿转入我校其他专业;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且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转学:

(一)已转过一次学校;

(二)受留校查看处分或应做退学处理;

(三)未办理转学审批就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四)无充足理由。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学生联系拟转入学校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转学的,则指导学生并填写自治区教育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复印招生录取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只能由学校报批),获批后,由转入学校与我校联系办理学籍档案转移。

(三)学生在转入学校的学习时间至少1年半以上。

(四)转学时,如涉及到变更学习形式或专业,则须同时符合相应的条件。

(五)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区的,须先经得转出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学时间的,应办理续休手续,学习期间,办理休学手续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及考试,与学校中断联系超过一年且未办理休学手续,又不向学校说明情况的。

(二)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者。

(三)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按本条处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以后,编其入下一年级。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的1年以内。但学生本人未向我校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或已申请而退役后1年内未办理续学手续的,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习期间达到《北部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评选办法》或《北部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规定的学生,由我校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 1 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 1 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前,须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办学单位、学校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并将《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发放后,如有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只能根据有关规定补发毕业证明书。专升本学生的平均学分值达到或超过70分的毕业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学位英语统考合格(英语专业须参加日语统考合格),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对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或超过最高学习年限,但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只有一门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若本人需要,可开具其实际学习时间及学习成绩的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93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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