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课程统考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cjy 时间:2019-05-06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我校实际情况,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课程统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统考的对象、报名、考试时间、形式和内容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课程统考是参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外语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命题和组织的外语考试。统考的对象是我校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在学的成人本科生和专本衔接自考生。

第二条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在学成人本科生和专本衔接自考生须报名参加我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课程统考。英语专业考生报考日语,非英语专业考生报考英语。

第三条 统考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为9月份,考试时间定于11月上旬。

第四条 考生须凭有效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或护照)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准考证于考前一周由继续教育学院发放。

第五条 外语考试采用笔试,试卷分A、B两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权限

第六条 成立北部湾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由校领导任组长,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教务处、外语教学部门等部门领导参加组成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领导小组。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制定考试工作规程。

2.做好报名信息采集、试场安排、试卷保管、组织考试等工作,并对考场的考风考纪负责。

3.组织考试的命题和阅卷工作,并公布考生成绩。

4.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试过程的巡视、检查和指导。

5.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统考工作,组织做好考务工作,召开考务会议,进行相应的考前培训,对考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6.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 设主考1名,副主考2名。主考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主考由继续教育学院、外语教学部门等领导担任。

第九条 主考的职责是:

1.考试前确保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的保密;

2.考试期间确保考场保持良好纪律,对于考试中出现的突发情况须及时报告考试领导小组组长;

3.考后检查考试材料的回收情况,并在试卷袋上签名验收;

4.对考生作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对作弊考生做出处理;

5.组织并培训监考人员;

第十条 副主考的职责是:

1.检查、巡视考场。考试前一天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要求,考生座位编号是否贴好。考试当天,检查监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等是否佩带标志进入考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考试过程中,认真巡视各考场,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2.严格核对、发放、回收试卷。

3.抓好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在流通过程中不遗失、不泄漏、不复制。

第十一条 每个考场设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管理规定和《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监考人员工作须知》(详见附件1),严格按照有关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确保本考场有序进行。

第三章 试卷印刷、保管

第十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课程统考属学校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并负责分发。试卷按大袋、小袋分装,其中大袋30份、小袋10份。

第十四条 印好的试卷经主考清点核实后加封封条,由试卷保管负责人、试卷保密员两人在封条上签名,立即存放保密室。

第十五条 考试前,不准任何人拆阅试卷,更不准将试卷带出保密室。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教师评卷。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七条 考场设置要相对集中。考生座位单人、单行排列。标准考场安排30考生,零星考场按考生余数安排。标准考场考生座位按纵向1-30排序;零星考场考生座位排序,亦按此办理。

第十八条 必须将考场安排图、考场座位表及《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考试规则》(详见附件2)贴在显著位置。在考生考试期间,配备医务人员候诊。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其中违反2、3、5、7条的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学校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确认,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学校依据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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